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版)
表2-1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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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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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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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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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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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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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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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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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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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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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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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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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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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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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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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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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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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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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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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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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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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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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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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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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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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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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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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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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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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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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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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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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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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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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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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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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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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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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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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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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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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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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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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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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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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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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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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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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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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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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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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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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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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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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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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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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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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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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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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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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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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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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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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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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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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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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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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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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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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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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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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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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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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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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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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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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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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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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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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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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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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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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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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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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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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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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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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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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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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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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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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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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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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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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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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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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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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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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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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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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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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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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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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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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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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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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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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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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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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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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 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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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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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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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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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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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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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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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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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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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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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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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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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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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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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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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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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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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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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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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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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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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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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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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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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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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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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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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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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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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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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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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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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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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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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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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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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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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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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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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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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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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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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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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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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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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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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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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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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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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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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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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
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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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223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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