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教体函〔2022〕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经营游泳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4〕37号)和市教育体育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游泳场所5月底前到区行政审批局做好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办证工作。凡是未办理高危性体育行政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一律不能对外开放经营,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切实做好游泳场所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各游泳场所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要实行开放投保制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场地险,切实维护广大游泳活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要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在开放期间要有专人分管,坚持领导值班制度。三要在本场所显要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按照照片、姓名、职责、证件号码的格式,将本场所的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救生员、水质处理员等人员职责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四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救护紧急预案,将紧急预案以流程图的形式公示在场所内显眼位置,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也应上墙对外公布。五各游泳场所及其相关的食品经营等场所应依法取得许可证照,并悬挂在场所明显处。公共场所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位服务。六要建立水质情况记录告示制度,场所需设置公告牌标明池水的水温、浊度、PH值和氯含量等相关指标,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按照卫健部门统一要求做好水质处理各项台账记录工作。七要建立完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投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游泳场所要在显眼位置公示所在辖区内的卫健、体育等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
各乡镇、街道、园区,教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社、卫健等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域内游泳场所的日常检查,对违反《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局、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三、切实做好游泳场所内硬件设施的达标工作。各辖区内游泳场所要在开放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4〕37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相关标准检查本场所内的各种硬件设施的运行状况,对于不符合开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四、认真落实救生人员足额上岗,明确岗位工作责职。各游泳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水上救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生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人社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足额的专业救生人员,具体要求是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严格实行轮岗制度,确保水上看护救生质量,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救生人员必须实行“三定”制度(即定时、定位、定岗),救生人员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以上,轮岗和工作交接必须有现场值班记录。严格实行《上岗证》制度,对未取得水上救生资格和未参加当年水上救生技能培训、复训的救生人员,坚决不予上岗。对违法经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强化综合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区直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责任人具体落实,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管,在健全制度上下功夫,在细节上抓落实。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游泳场所要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要一律关闭。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辖区内的游泳场所都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管理要一级抓一级,事事抓落实,确保我区游泳场所的规范安全有序经营。
遂宁市船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