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发改〔2014〕122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办:
你办《关于核定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后实施,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等文件规定;通过实地查看、成本测算,并结合城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位于物流港椿香水韵、瑰宝明珠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物流港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41元的65%计算,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2.86元。
二、你单位必须在收费前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此标准从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5月4日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