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人社函〔2022〕24号
漆荣委员:
你(们)在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建议》(第7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名群众反映:称其在本地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务工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已经达15年,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转移合并,区社保局办理了接受手续。因此本人认为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先后多次电话咨询区社保局工作人员能否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答复到龄后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待遇。2021年底,该群众到龄后,遂前往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时,却被告知重复参保,不能正常退休,可需申请退还重复参保缴费后,
再继续缴费至15年后才能正常退休。据其反映,类似她这样重复参保的不在少数。
二、办理情况
(一)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第十四条规定:经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发现存在多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按以下办法予以清理。有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书面申请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及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也可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归并其基本养老关系,社保机构将其重复期间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重叠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不予累计。
(二)核实情况:我局按照您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的居保转企保补差,缴费年限共72个月(2011年1月到2016年12月);2020年8月省外转入57个月(缴费年限是2011年7月到2017年4月);个人续保56个月(2017年5月到2021年7月);总合计缴费年限185个月,但重叠缴费年限为53个月(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应进行清理,清理后当事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32个月,不符合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事人2021年咨询我局时只告知已缴费180个月以上,但并未告知我局其有重复参保情况。在其将身
份信息提供我局核实后,我局已将相关情况、政策告知当事人。
(三)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电视、广播、LED滚屏播放、印制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加强社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对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增强其依法办事的意识。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