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4-00083
  • 公文种类:公告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船府公〔2024〕64号
  • 成文日期: 2024-09-25
  • 发布日期: 2024-09-2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26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公〔202464

 

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4613日已发布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地类数据变化,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新桥村123社,杨板溪村1社,偏岩村349社;北固镇龙楼社区24组;南强街道办事处机场社区349组,定觉院社区18组,清净寺社区12389组,涪江社区56组,张飞梁社区345组,天星坝社区10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现状:总面积17.2787公顷,其中农用地15.5752公顷(耕地10.5566公顷、园地0.7423公顷、林地2.7989公顷、草地0.1957公顷、其他农用地1.2817公顷),建设用地1.703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第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1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被征地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1.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一

2.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二

3.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三

4.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四

5.遂宁市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五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9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