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等事项。2023年12月18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遂农函〔2023〕293号),并组织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细化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相关事项。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及专题会议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沟通对接的基础上,研究起草《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的起草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在多次与自规、住建等部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3日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利局、区交运局、区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意见;2023年12月18日面向社会征求了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根据各位领导和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23年12月24日,《通告》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于2023年12月27日形成了《通告》。
三、主要内容
我区《通告》共9条。
第一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明确船山区全域内为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申请宅基地面积时需分别明确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五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六条明确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七条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第八条明确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明确《通告》自发布日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