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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细则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住保〔2013〕4号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船山区“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106号)及市住保办《市城区“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重点

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主要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的住房居住问题为主。

二、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农民工)家庭,可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船山区园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一已与本园区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地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三)在本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国民人均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收集本单位申请人员资料,并向区住保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社区、园区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区住保办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住保办对辖区内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

(四)区住保办与申请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四、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

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士原则选择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的单身宿舍;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4人以上(含4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房屋性质,实行差别化收取。租金标准由区住保办会同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定价,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取。原则上控制在同等地段市场价租金水平的5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家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有作假行为,将取消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因任何理由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交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格追究责任。

(三)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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