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离婚、丧偶的男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报模式
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62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