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安全隐患大曝光】船山区持续曝光工贸领域安全隐患

来源:今日船山 发布时间:2025-09-12 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区委、区政府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五预”工作机制和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区经信科技局按计划开展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现将遂宁连发机械厂问题隐患予以曝光,请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遂宁市连发机械厂

被检查单位正门照片


问题隐患1:生产车间存放大量液化气瓶、氧气瓶和杜瓦罐,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问题隐患图片↓

法规依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8.2.1条: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8.2.2条: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第8.2.3条:储存不同性质的气瓶,其配装应按JT 617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8.2.4 条: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

第8.2.7 条: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

第8.2.8 条: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1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2)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3)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整改要求:生产车间只存放需要可用气体,按照规范要求放置。液化气瓶存放处,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问题隐患2:车间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与电线交叉。

问题隐患图片↓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明确规定:电线与燃气管平行敷设时,间距应≥25cm;交叉敷设时,垂直间距应≥10cm。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1.0.17 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 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整改要求:按规定整改可燃气体输送管道。

隐患问题3车间内多台行车未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

问题隐患图片↓

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整改要求:按规定办理、粘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