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3-4666502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通〔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2-23
  • 发布日期: 2023-02-2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23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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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遂宁市船山人民政府于202267日,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遂船府通﹝20225部分群众对该方案提出了建议意见,区政府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公示期限为30日。如有意见可向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联系人:补国太联系电话:13550798555邮箱:1286766527@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1.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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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23日 


附件1

 

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在征求本区域内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遂府办发〔2019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征收主体,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遵循政府主导、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本次征收,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愿,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其中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奖励、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终结房屋产权。

二、征收范围

开善路5514栋,开善路89号、91号、93号、93号附1号、95号、95号附1号、97号、97号附1号、99号、99号附1号、101号、103号、105号、107号、109号、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7号附1斩龙垭2117栋,邮拱局社区库房及公共厕所,开善路17号四川明星电力公司仓库。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

三、拟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23223日至2023325日。

、征收补偿程序

(一)宣传发动、征求意见。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津路街道办事处要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并书面征求意见。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进行征收改造的,正式纳入征收范围。南津路街道办事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征收工作和谐稳定,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前,南津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

2.对产权证载明面积有异议和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营业房认定。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业用房;房屋产权所有人和门牌号相符,以上条件完全具备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凡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和手续的房屋,一律不按营业房对待。

4.住改商房屋认定。临街底层房屋住改商,在搬迁安置补偿公告前一年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安置补偿公告发布时正在实际从事经营的(具体以公布的开善路安置范围房屋为准)临街底层住改商房屋,对其实际从事经营的面积,按住改商房屋对待;第二层楼(含二层)以上住宅改变用途或利用非临街巷道、院落从事经营的,一律不按住改商房屋对待。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南津路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南津路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告知南津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

(四)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对拟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包括:①房屋土地价值;②房屋建筑价值(含水、电、气、光纤等)。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出具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安置补偿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还房期限等事项,订立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1.区政府根据修改完善后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比例达到90%以上等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并及时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津路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完成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协议生效,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30内完成搬迁交房。同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南津路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南津路街道办事处,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南津路街道办事处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补偿标准以下的各种补偿均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地点为征收范围内新建安置房房源。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产权面积。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3.选择营业房产权调换的,按调查登记核实房屋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二)搬迁补偿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次15/平方米标准计发;营业房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次20/平方米标准计发(按二次计发)。

2.临时过渡安置。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第一年每平方米4/、第二年每平方米5/、第三年每平方米6/月的标准计发,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照50计发;50以上的按照实际面积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原则不超过36个月,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超期过渡费按以下方式分段计算: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过渡费按本标准规定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本标准规定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本标准规定的3倍发放。   

    3.停产停业补偿。对非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评估价的2.5‰停产停业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2.5‰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超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本标准规定的1.5倍发放;超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本标准规定的2倍发放。

(三)其他设施补偿

1.室内装饰实行货币补偿。偿价值按照30/50/㎡给予一次补偿。

2.临时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砖混结构890/㎡、砖木结构680/㎡、其他结构(简易房、彩钢房)200/㎡、彩钢棚80/㎡、临时棚30/㎡。

(四)奖励及补助标准

1.房屋产权调换购房优惠政策

置换住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60%补差;在10以上20以内的(含20),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80%补差;超出20以上的,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100%补差。非住宅房参照执行。

对征收安置房屋面积低于50,按照50进行安置,被征收安置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出50以上的按照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100%补差

2.关爱补助

对属于烈属、城市特困人员、低保户持有二代《残疾证》且伤残等级评定为壹至肆级的被安置户给予3000元的关爱补助(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3.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安置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30日)完成搬迁的,将给予一定金额的提前搬迁奖励。

1)已享受房屋面积不足50㎡补足50㎡的被征收安置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前15日内(含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原房屋调查登记载明面积100/㎡的奖励;后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原房屋调查登记载明面积50/㎡的奖励;规定期限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2)房屋面积在50㎡以上的被征收安置人,以征收安置房屋调查登记载明人为单位,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安置人10000元的奖励;后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安置人5000元的奖励;规定期限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为确保安全,整栋房屋征收补偿移交后,由南津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危旧房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金。

(三)在本方案公告之日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四)征收时涉及有抵押权的房屋,先解除抵押后再予以征收补偿。

、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具体实施方案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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