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船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4-11-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船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及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既要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根据情况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2号)、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四)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3突发环境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拖欠农民工工资、金融“三乱”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七)预案体系

我区预案体系分为4个层次,即1个总体预案、12个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保障预案。单项预案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区应急委审定、备案后印发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保障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起草,报区应急办备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船山区应急委,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应急指挥部)。

1.区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1)区应急委是我区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件1)。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区委副书记或有关区委常委担任区应急委副主任。

(2)区应急委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审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区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区应急处置资源;商请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区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区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1)区应急办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可从区级有关部门抽调。

(2)区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与区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各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应急委下设的6个应急指挥部是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指挥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各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民政局牵头,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配合,负责《船山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船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3)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船山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食品药监局牵头,负责《船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船山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值班电话等联系方式。

4.专家数据库

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5.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体系

图表说明(图1)。

 

 

 

(三)应急联动机制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包括公安、交运、消防、卫生、民政、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国土资源、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区应急委及时商请预备役部队、消防部队、武警部队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增援。

我区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在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区应急委增援。区应急委应对其主要应急资源,即公安110、消防119、急救120等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1.自然灾害。区水务局建立灾害性天气、汛情会商制度。及时对接市气象机构,对我区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认真应对研判,准确把握趋势。同时要认真搜集我区涪江上游地区绵阳、三台等地的气候情况,形成雨情、汛情初步判断结论,汇总报告给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酌情决定报告范围。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统一由区水务局提供发布资料,汛情预警信息统一由区防洪防汛办提供发布资料。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区水务局、区防洪防汛办应及时发布信息,做出初步判断结论后,30分钟内发布信息。

(1)灾害性天气信息发布要求。当预计未来三小时降雨量将达到50至100毫米时,提前将雨情告知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所有县级领导,信息每2小时发布一次;当预计未来三小时降雨量将达到100至200毫米时,提前将雨情告知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所有县级领导,信息每1小时发布一次;当预计未来三小时降雨量将达到200毫米以上时,提前将雨情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所有县级领导。同时报区新闻中心,由区新闻中心审稿后,20分钟内通过传媒部门(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网通、广播电视台等)面向全社会发布,信息每1小时发布一次。

(2)防洪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当涪江洪水流量达到3000m3/s至5000m3/s时,将信息发布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程单位、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所有县级领导,信息每2小时发布一次;当涪江洪水流量达到5000m3/s至10000m3/s时,将信息发布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程单位、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所有县级领导,信息每1小时发布一次;当涪江洪水流量达到10000m3/s以上时,将信息发布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程单位、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所有县级领导。同时报区新闻中心,由区新闻中心审稿后,20分钟内通过传媒部门(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网通、广播电视台等)面向全社会发布,信息每1小时发布一次。

(3)区应急办信息发布要求。区应急办要根据区上统一发布的雨情、汛情信息,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通过区应急平台,将最新工作部署下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网通、广播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区水务局、区防汛办、、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区新闻中心要共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保持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汛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要保持通讯畅通,当接收到区上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辖区群众,并做好应急准备、排危抢险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广播电视台等传媒部门要做好信息化平台建设,抓好网络安全和畅通工作。运营商因预警信息发布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各运营商自行承担。汛期结束后,由区政府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预警信息发布费用进行汇总审核,酌情给予补助。

2.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向上级报告。

3.突发环境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向上级报告。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食药监、卫生监督等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向上级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向上级报告。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公安、维稳、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区应急办报告,由区应急办向上级报告。

(二)信息管理

在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党政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四)预警处置

一般(Ⅳ级)、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区政府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涉及其他区(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级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区应急委要及时向上报告商请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区政府向上报告申请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到位。

(三)指挥与协调

图表说明(图2)。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要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办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信、商务、财政、民政、食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区经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上报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事侨务台办、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应急委对全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区应急办向上级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5)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6)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7)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8)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9)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四)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周边区县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的,区应急办要及时上报申请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区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新闻办协助。区外宣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情况,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

(六)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应急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社会救助

各级各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三)保险

人保、财保、社保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上报有关应急机构。

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汇报。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绿色专用通道,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区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6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区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区应急办。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三)应急队伍保障

充分依靠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运、海事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运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者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运、住建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区应急办、区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

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区应急办、区卫生局、区食品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物资保障

区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委向有关部门征调救援物资。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八)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九)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救生台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抗灾防灾、避灾救灾的能力。

(二)培训

区应急委及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工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区应急办及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三)演习

区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区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区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武警部队、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区应急办负责对《船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分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船山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船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船山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船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船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船山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颁布。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和区监察局。

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区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区应急委)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6个分预案分别由有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遂船府发〔2005〕44号)文件废止。

九、附录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