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综执发〔2022〕27号
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我局公务车使用和驾乘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订《遂宁市船山区综合执法局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0日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区综合执法局公务车使用和驾乘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减少费用开支,规范执法车辆运行秩序,圆满完成执法保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和各执法大队、环卫所等公务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和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和执法大队、环卫所的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
第四条公务车管理秉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公务车使用实行定车定人驾驶,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川JBT322由督查股专用,高雨主驾,龚涛、陈果副驾,周末、节假日值班人员每组定人驾驶;川J22550由鞠辉主驾,梁蕾副驾;川J7589鞠辉主驾。
第六条局机关公务车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使用。局机关公务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和局机关干部公务用车,各用车人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需求,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七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法,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惠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公务车应停放回单位,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九条禁止使用公务车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车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公务车。
第十条局办公室及各执法大队、环卫所应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含车辆基本信息、保险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机关、各执法大队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环卫所公务车辆保险由环卫所购买。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实行派车制,驾驶员根据局办公室安排的出车任务并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公务用车派车单》须经用车人签字。局办公室按月负责对《公务用车派车单》进行审核。
第三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公务车正常维修保养和有预见性的修理项目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由局办公室及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负。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公务车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取一车一卡加油,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车辆油费支出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局机关、乡镇执法大队加油卡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各自保管;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车辆加油卡由各大队、环卫所办理、充值、保管,并按要求在财务股统一报销。
第十四条 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督查股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公务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车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车在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第十七条公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做到文明行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负责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责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责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车私用或者非因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等情况,将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在编人员扣减当年绩效、取消年终评优,直接纳入年终考核三等奖;临聘人员扣减当月差异化绩效考核,直接解聘。
第二十条 虚报出车里程及耗油情况,虚开发票;虚报维修项目,故意降低维修质量,虚报维修费用等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交由机关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及时,车辆卫生状况差的,一经发现,根据局相关规定扣除驾驶员当月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