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发〔201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20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管理,确保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9月启动全区农房登记确权颁证工作,201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农房登记确权颁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房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原则
确权登记的房屋应使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对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房屋权属不清楚的、国家已经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需拆除范围内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登记。
(二)房地一致的原则
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应与规划部门核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保持一致。
(三)房屋面积统一测绘认定原则
房屋面积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统一测绘,依据测绘结果认定。
三、工作步骤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勘查阶段。2014年1月前,由乡镇、村组完成农房现状调查。由测绘公司完成房屋测绘,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房屋清册。
(二)申请阶段。2014年3月前,由乡镇、村组完成农户确权申请和资料收集。
(三)确认阶段。2014年6月前,村组核实申请人的房屋状况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由村组发布申请登记房屋状况的公示。
(四)发证阶段。2014年6月前,由区住建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登记资料,公示七天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房屋登记颁证
(一)登记申请人
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登记房屋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房屋的,申请人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由乡镇负责审核、整理申请材料,并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由乡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七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按要求报区住建局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受理、登簿、发证、归档,再由乡镇领证后颁发给村民。
(三)登记要件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要按《房屋登记办法》要求提供要件。(详见附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各乡镇为农房颁证工作责任主体,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并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农房办证工作顺利开展。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确认、产权制证、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办证情况汇总、产籍归档等工作,并会同国土分局、乡镇等单位对不合规定的农房,进行甄别和依法处理。
(二)广泛宣传,强化效果
各乡镇要加强宣传,以发送资料、广播、电视等方式强化宣传效果,让广大群众知晓产权办证的重要性,知晓产权办证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抓住关键,强力推进
各乡镇集中抽调能力强的干部,采取包社的方式,深入农户宣讲政策、组织协调、收集资料,为顺利测绘做好基础工作。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乡镇、村社指导相关业务工作,重点做好房屋分类、超面积建房的依法认定工作。
(四)加强督查,逗硬考核
区政府将把农房办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监察局、区目督室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附件: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确权登记要件和相关问题确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确权登记要件和
相关问题确认
一、登记要件
(一)规划区内房屋,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进行登记,权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二)规划区外的房屋登记,权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由乡镇出具的房屋不在规划范围内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其他材料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3.如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的房屋,申请人还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证明;
4.四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初始登记时,需提交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登记颁证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一)房屋登记的范围
1.具备有上盖和围护结构,结构完整并可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永久性建筑按房屋进行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2.简易房、棚房、工具房等登记为附属用房,并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对其现状予以记载。
(二)房屋用途的分类
1.住宅:宅基地上修建的散居房屋、经批准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房屋等。
2.商业用房:租赁经营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写字办公用房等。
3.生产经营用房:家庭作坊、养殖房、仓储用房、企业﹙乡镇企业﹚厂房、科研设计用房等。
4.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用房、教育用房、文化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慈善用房等。
5.其他用房。
(三)房屋用途分类的认定
1.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途应认定为住宅。
2.规划区内房屋的用途应与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一致。
3.规划区外房屋的用途,已按规划部门核定用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与其保持一致。无法提供用地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经村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区住建、区国土部门依法审定后,登记部门按审定的用途予以登记。
4.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并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用途应与规划、国土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一致。
(四)房屋面积的确认
1.规划区内修建房屋的登记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经依法确认后,按确认结果进行登记。
2.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其登记面积按房屋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登记。
3.非住宅房屋登记面积,应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或因历史原因无批建手续的,经依法确认后,按确认结果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