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3-44791285
  • 公文种类:通告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通〔2020〕7号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船山区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20-12-31 1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通〔20207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关于遂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遂农〔202010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区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船山区(含河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1110时至2030123124时,暂定10年。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电、毒、炸、网等)在全区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方式,开展休闲垂钓、误钓误捕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销售非法捕捞工具禁止野生鱼的交易和经营;禁止使用捕捞、河鲜、江鲜、渔港、大河、野生鱼、野生河(江)鲜、涪江野生鱼等文字作为广告宣传用词或店牌。  

(四)每年3l日至630日,全区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休闲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08252248110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08252251977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252321646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110时起实施。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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