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2-3061477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公〔2022〕17号
  • 成文日期: 2022-03-02
  • 发布日期: 2022-03-0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期内禁止在涪江河道采砂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2 14: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公〔202217


为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公告如下。

一、202231日至2022930日为禁采期,禁采期内严禁在涪江河道船山区全段从事一切采砂活动(包括机械开采和人工开采)。

二、采砂作业停止后,采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弃料场进行清理、平整。采砂船舶、机具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事处)负责规划采砂船舶、机具的指定停泊、停放地点,督促采砂船舶、机具到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三、主汛期前,区直相关部门、涪江沿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清除阻碍行洪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和采砂弃料,回填群众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周围的采砂坑,在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带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的,区防汛指挥部将组织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一律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禁采期间,对非法采砂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顶格处罚。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举报电话: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0825-6800090);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0825-2225555);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25-2225606);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0825-2223027);遂宁市船山区国资局(0825-2237376)。

六、本公告自202231日起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23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