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2〕17号
为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公告如下。
一、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禁采期,禁采期内严禁在涪江河道船山区全段从事一切采砂活动(包括机械开采和人工开采)。
二、采砂作业停止后,采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弃料场进行清理、平整。采砂船舶、机具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事处)负责规划采砂船舶、机具的指定停泊、停放地点,督促采砂船舶、机具到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三、主汛期前,区直相关部门、涪江沿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清除阻碍行洪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和采砂弃料,回填群众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周围的采砂坑,在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带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的,区防汛指挥部将组织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一律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禁采期间,对非法采砂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顶格处罚。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举报电话: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0825-6800090);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0825-2225555);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25-2225606);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0825-2223027);遂宁市船山区国资局(0825-2237376)。
六、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