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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船府办函〔2016〕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5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区企业(组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设立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质量奖,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市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奖励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当年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区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区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情况。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船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体系运行有效;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三)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四)符合国家、省和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五)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有一定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本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行业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推荐本行业、本区域的申报企业(组织),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监局)。
(三)材料申报。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区质监局。
(四)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审委员会负责。
(五)材料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专家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六)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
(七)现场考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为每个企业(组织)半天。
(八)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区安监、环保、卫计、住建、科知、人社、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对首次获奖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届后可再次申报,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船山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质量管理创新、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方法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届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在国家或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实施卓越高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遂宁市船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