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发改(2013)185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遂宁市船山区教体局
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一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文及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学校严格执行。
一、公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类 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生.期)
| 备 注
| ||||||||||
小学
| 初中
|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 作业本费
| 15
| 20
| 代管费
| |||||||||
城镇医保
| 按政府医保部门规定标准代收
| 学生自愿
| |||||||||||
教辅资料
| 3—6年级
| 1—2年级
| 3年级
| 参照遂发改[2013]36号
| |||||||||
70
| 150
| 240
| |||||||||||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 作业本费
| 15
| 20
| 代管费
| |||||||||
城镇医保
| 按政府医保部门规定标准代收
| 学生自愿
| |||||||||||
教辅资料
| 3—6年级
| 1—2年级
| 3年级
| 参照遂发改[2013]36号
| |||||||||
70
| 150
| 240
| |||||||||||
城市小学托管费
| 50
| 参照遂发改[2013]36号学生自愿、家长签字同意方可收取
| |||||||||||
职中
| 作业本
| 30
| 代管费
| ||||||||||
课本费
| 300
| 代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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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350
| 遂船发改〔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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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资料费
| 1—2年级
| 3年级
| 参照遂发改[2013]36号(对口高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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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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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会考费
| 5元/科
| 川价函[1999]第97号
(对口高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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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 60元/生
| 遂发改[2011]360号
(对口高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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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费
| 4元/人.课时
| 川价发[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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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理论考试费
| 50元/人.次
| 川价发[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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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考试费
| 10元/人.次
| 川价发[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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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鉴定费
| 理论考试
| 操作技能考核费
| 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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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A类
| B类
|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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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5
| 35
| 220
| 190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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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培训耗材费
| 140—807元
| 川安监函[200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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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学费
| 340
| 遂价费[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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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费
| 300
| 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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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本费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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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资料
| 1—2年级
| 3年级
| 参照遂发改[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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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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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260
| 遂船价函[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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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会考费
| 5元/科
| 川价函[1999]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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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计算机结业统考报名考试费
| 6元/生.次
| 川价函[1999]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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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 60元/生
| 遂发改[201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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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择校费
| 2000—2800元/年
| 遂发改[201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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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辅资料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按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申请学校代购,所列教辅资料收费标准为上限,学校要加强各年级使用教辅资料管理,建立教辅资料公示制度和结算制度。各学校自印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以及自编的校本教材等,其费用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得以此向学生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中择校生每年招生比例按每个学校招生人数计算,并严格控制在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20%以内。必须坚持在确定的择校生最低分数线上择优录取,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超出择校生计划以举办“计划班”等名义额外招收高收费学生。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择校费按学年分年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实行全额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会考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三)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深化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
二、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托管)等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向区发改局申报,经区发改局审批后,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执行公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问题,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发改、教育等部门批准,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校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学生军训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收取军训费。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川教【2004】169号)精神,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和学校予以安排,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对军训中学生自己使用的部分物资以及伙食费,应本着学生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成本收费的原则,由学校代收。
(三)关于“两免一补”及普通高中资助问题,市城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从2010年秋季起,国家建立了普通高中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坚持结算和监审制度。对于代收费应严格坚持期末结算制度,一律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各学校应在期末将代收费结算情况报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各学校所收学费、代收费进行一次定期监审,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和形式。接此文后学校要及时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校内通过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算单位、投诉电话和减免政策等内容,做到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让老百姓看得懂,学校说得清、留得住。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收费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期末通过收费结算单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报告本期学校收费、结算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向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举报。
3.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收费票据管理。教育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坚持“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据实填写每个收费项目及金额。学(杂)费、住宿费、择校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城市小学托管费分别记入票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课本费、作业本费、城镇医保、教辅资料等分别记入票据中的代收费项目,集中汇缴。
4、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自立项目收费,纠正提高标准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上缴财政或及时组织清退违规多收费用。对违反规定超限代购推荐教辅材料的,要坚决纠正;对查处的有关问题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遂宁市船山区教体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