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发改[2013]35号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 宁 市 船山区 教 体 局
遂 宁 市 船山区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紫东街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的
通 知
船山区紫东街幼儿园: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遂发改[2012]484号文件精神,结合船山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其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230元∕生.月
(二)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①生活费:午餐190元∕生.月
②点心费:60元∕生.月
(三)代收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收费政策规定
(一)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月据实收取,当月结清,多退少补,不得营利。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原则,按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代收,全额缴入区医保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适当减免保教费。
(三)除收取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也不得借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增大教育成本,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教体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