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通〔2021〕4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城区活禽交易、宰杀行为专项整治,防止各类禽疫病发生和传播,切实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禽类,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二、严格落实“活禽集中交易宰杀、白条上市”制度。城区内活禽宰杀和交易必须在遂宁市南大活禽集中交易定点屠宰市场内进行,城区其他农贸市场、超市、门面等经营场所严禁从事活禽交易及宰杀活动。
三、城区各农贸市场、超市、门面等所有上市经营的禽类产品,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附有检疫标志,否则禁止入市交易。
四、城区所有宾馆、餐饮、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改变消费习惯,强化消费安全意识,避免直接接触活禽。购买经过定点宰杀、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市场内销售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无检疫标志的禽类肉及制品。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城区活禽养殖、交易、宰杀行为开展综合执法。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内活禽交易源头管控,确保活禽不进入城区农贸市场,对市场内销售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负责对整治过程中干扰、破坏、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