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奖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670号)《遂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知》(遂森防指办〔2023〕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奖励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对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制止、惩处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积极提供森林火灾案件线索,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正文,内容共八条。第一条“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区域内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举报、核查及奖励事项。
第二条“举报内容”明确了办法所称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是指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命令、禁火令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农事用火、违法违规祭祀用火、违法违规生产性用火、违法违规非生产性用火以及其他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相关案件等5种情形。
第三条“举报方式”明确了举报受理电话主要是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以及举报时举报人需要提供的现场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明确了举报奖励事项确认、对应奖励标准及金额。一是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100元。二是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火情损失较大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三是提供破案线索帮助查破森林火灾行政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元。四是提供破案线索帮助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五是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与第一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奖励金额的50%。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兑现方式”明确了举报奖励遵循原则、举报受理、核查反馈、奖金发放、领取方式和时限。一是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兑现。
二是接到举报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是举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森林火灾案件一经查实,相关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30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兑现奖励,逾期不领取或系统自动退回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责任追究”对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及办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要求举报人举报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同时举报受理单位及办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项。
第七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单位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2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第二部分是附件,共包含《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受理单(参考)》《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交办单(参考)》《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单(参考)》等3个附件,进一步规范了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反馈及奖励等工作事项,并对相关工作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