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水函〔2021〕150号
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南大水产市场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提交的取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批复如下:
一、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南大水产市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已建项目。你公司编制的《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南大水产市场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论证书》)基本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论证书可以作为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该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花溪路北侧,采用管井取水方式取地下水,用于公司水产品临时养殖及冲洗消毒,日最大取水量768m³/d,年取水总量5.20万m³/a。公司产生的临时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产生污水不外排。
三、请你公司做好取水口水源水质检测,加强取水口水源保护,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篇章执行,不得擅自停用节水工艺。
四、请在取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加强取水和用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计量准确。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取水设施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取水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七、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八、若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