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相关要求,按照乡镇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区发展改革局制定船山区乡镇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经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提请区政府五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一)分档用气量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1-360立方米/年.户,第二档用气量361-600立方米/年.户,第三档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二)分档气价
各分档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2.57元/立方米,第二档3.08元/立方米,第三档3.86元/立方米,合表用户气价2.83元/立方米。
转供气经营企业分档用气量与直供用气量标准一致。分档气价为:第一档2.78元/立方米,第二档3.34元/立方米,第三档4.17元/立方米,合表用户气价3.06元/立方米。
(三)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二、实施范围
船山区辖区范围内乡镇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气均实行阶梯气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居民合表用户,执行合表用户气价。
居民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不动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不动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相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相关政策宣传和价格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对收费事项明码标价,对不按政府定价标准执行、擅自加价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10月抄见气量起执行。以前印发的关于乡镇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文件全面废止。
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