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2024-0006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遂船农〔2024〕131号
  • 成文日期: 2024-12-06
  • 发布日期: 2024-12-09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保护我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6日

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农发〔2024〕1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禁捕水域范围内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遂宁市船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区范围内禁钓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船山区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遂船府通〔2020〕7号)明确的禁捕水域。

第四条  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休闲垂钓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要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要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要设立标识标牌,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内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准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

(一)观音湖库区常年禁渔区;

(二)渠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全区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五)使用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六)使用钓钩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七)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禁用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进行垂钓。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误钓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在垂钓中应主动避让幼体,如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须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存,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垂钓水域、沿岸自然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及时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收购禁捕水域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禁钓区、禁钓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若中央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和省、市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原《遂宁市船山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船禁捕退捕领办〔2022〕10号)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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