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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关于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一期)跨开善河段涉河 方案及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 批 复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一期)跨开善河段坡堤恢复方案批复的函》生环司202318号)关于申请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一期)跨开善河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批复的函》生环司202319号)以及相关方案或报告等资料已收悉。该项目由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遂发改审批〔202217进行立项审批,该项目业主为遂宁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主设单位为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涉河方案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为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遂水函201837号)、《遂宁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遂水函201837号)有关要求,我局于20238月在船山区组织召开了相关方案和报告技术审查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有关方案和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稿。经专家审阅后,出具了《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一期破堤恢复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意见》《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跨开善河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附件2。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涉河审批有关事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一期破堤恢复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工程建设位置位于开善河遂宁经开区段。

二、基本同意按《涉河建设方案》明确的破堤恢复方案实施

本工程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开善河,管道顶部位于开善河河底以下3.25m穿越点河底高程为270.25m,管顶高程为267.00m倒虹管1×De1244×22mm钢管,i=0.1%明挖段长30.0m,管道按照5m一段焊接敷设,两岸接已施工好的管道。本段河道下方砂卵石层地下水丰富,过河段需采取明挖施工,由于开挖施工将对工程范围内30m的堤防造成破坏,需对破坏堤防按原状进行修复,根据原堤防设计文件修复后堤防下部为高4m的斜坡段,迎水侧坡比11.5,采用厚40cm的横梁进行修复,堤防马道部分采用高1.8m的直立墙修复,马道上部接1.55m高的悬臂防浪墙,墙后采用砂卵石回填;堤顶设置1.45m高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栏杆

三、原则同意工程防洪标准采取开善河河段一致的20年一遇,相应流量389m³/s,对应设计水位276.27m

四、原则同意《遂宁市主城区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升级改造项目跨开善河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行洪论证报告》)中有关水文壅水冲刷与淤积河势行洪防洪评价分析原理、计算方法等成果

五、原则同意《行洪论证报告》项目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分析、河道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相适应分析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防汛抢险的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防洪综合评价分析结论。

六、专家审查意见《涉河建设方案》以及《行洪论证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意见,请你单位务必予以落实。

七、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建设工程弃渣应严格按批准渣场进行堆放,并做好渣场的水保、环保等防护工程。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或占用河滩地堆渣,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八、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主动将施工组织安排报送遂宁经开区统筹中心以及我局,施工组织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安全、环保措施以及施工开挖料的处置方案等。

工程建设期间,严格遵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承担施工范围内的防洪义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我局参加,并就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十一、若项目涉及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编制年度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同时,按照在建涉洪涉水工程安全度汛有关要求,建立涉洪在建工程工地营地台账(含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工地营地情况以及居住工人等信息),并参照《山洪灾害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SL767-2018)、 《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隐患调查评价指南》做好风险隐患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相应的防御措施。

十二、本批复的作为该项目涉河有关活动的审查同意书,不涉及其他项目临时工程若在实施中,确需占用河道的新建临时设施你单位需按有关程序另行编报和报批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还应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十三、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批准,本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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