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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14: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晨欣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关于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与廖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遂船劳人仲案〔202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向廖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住院期间护理费2157.79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24222.45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065元。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71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5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96305.24元,由你单位进行支付。

廖平申请强制执行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903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到你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终结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船劳人仲案〔2023〕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你单位未向廖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廖平向我局提交了法院执行裁定书、工伤认定书(2023川0999工认33号)等材料申请先行支付。我局已于2026年2月6日向廖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06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71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102075元,如有待遇调整将另行发起追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起10日内,将上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偿还至我局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账号:5100167220805150084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你单位列入失信名单等。同时,你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联系电话:0825-5183700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三楼保险股  

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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