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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6-24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类别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时限公开责任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政策文件规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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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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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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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政策法规和信访股,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0825-222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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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文件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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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分工□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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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局办公室,机关党办
规划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地质矿产类规划、地质环境类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它规划资料和相关动态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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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告□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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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机关党办
政务动态政务要闻、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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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公示公告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公示□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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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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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行政许可(共21项,公开实施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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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用途管制和建设工程管理股、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林业资源管理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共268项,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对执行林草领域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涉及、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对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政策法规和信访股
行政强制(共16项公开实施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代为补种树木;代为恢复草原植被‘;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政策法规和信访股、林业资源管理股
公共服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房产信息查询、拟建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政策咨询服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统计年报查询服务、采矿权抵押备案、野生动植物政策咨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政策咨询、林木种苗技术指导及政策咨询、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及咨询、森林资源政策咨询等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林业资源管理股、不动产登记中心
财务信息预算决算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办公室,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四川政府采购网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土地管理征地信息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安置补偿公告等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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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土地变更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数据□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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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及成交结果公示□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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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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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基准地价城市基准地价结果■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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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城市地价监测结果■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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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结果公示□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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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股
耕地保护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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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地质矿产管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公告及结果公示□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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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
矿业权评估公告及结果公示□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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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产资源储量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包括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矿种、勘查单位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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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产勘查登记情况公示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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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成果年度信息、异常名录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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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实时公开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
执法监察执法监督相关政策及动态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和信访股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及动态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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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不动产登记中心
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认定、管护相关政策、标准、文件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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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相关政策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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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全民义务植树全民义务植树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动态□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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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公园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
政策性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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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森林防火行业标准、防火宣传、安全生产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七十三条、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政务公开专区 □实体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点、室)
□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
野生动植物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法律、行政法规■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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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林业工作站管理森林保险森林保险落实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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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政策法规《退耕还林条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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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国家储备林相关政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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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林业资源管理股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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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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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每年1月31日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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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及动态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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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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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用途管制和建设工程管理股,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其他公开事项职权目录部门权责清单□法律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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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程股
民生工程地灾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等执行情况□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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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森林防火和地质地矿股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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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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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和信访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法定公开事项□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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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每年4月1日之前政策法规和信访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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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办公室
 (2025年6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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