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办发〔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三届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遂宁市船山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为: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可能引起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立即组织群众大规模疏散,相关单位隐患瞒不报的;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申报并采取稳妥监控措施的;
(四)矿山、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坍塌、泥石流、重大火灾等安全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业、组织人员大规模疏散,否则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指令,擅自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或者生产经营(开采)活动超出规定的许可范围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安全设施未按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没有经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从业人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从业人员、居民安全的;或者危险物品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十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或者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六)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含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举报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罚款处罚,代替奖励,减轻罚款金额不受前款奖励等次限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船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受理举报电话为:0825-2226668,0825-12350,0825-12345。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处置和奖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职权的地区或部门举报。
如举报的隐患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主责部门牵头,与其它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查处,由区安监局奖励。
第五条 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
第六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受理举报15个工作日内,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举报部门提供可靠线索、必要的证据和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得公开匿名的举报材料及电话录音,否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凡具体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核定,情况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四个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只能获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具体处理举报的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或多人同时举报或共同举报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受奖举报人的,不发奖金。
第十一条 进行奖励的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