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人社办发〔2012〕2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市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现就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保机构以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职工本人当月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确定。
(二)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参保单位职工;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前12个月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不含补缴)的;
(三)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实休的护理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本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或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暂按其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支付支付生活费标准的,在生育津贴拨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差额;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支付生活费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抵扣。
(二)生育医疗费
1.生育的医疗费用。自妊娠初期到生产住院前的检查费凭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400元;生育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凭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报销上限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2个月、难产4个月,超出上限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可凭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实行总额控制,支付上限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1个月、难产2个月,超出上限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凭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项报销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⑴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400元;
⑵中期妊娠人工引产1000元;
⑶妊娠满7个月流产,按正常生育的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⑷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200元;
⑸输精管结扎术500 元;
⑹输卵管结扎术 800元;
⑺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⑻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报销上限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并发症(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前置胎盘、胎盘早熟、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予以逐步调整。
所涉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费用结算之日起12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二)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四)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
(五)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
(六)超出本通知规定的其它费用。
五、生育保险关系转移
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相互转移的,转移前后按时足额且不间断交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市行政城区域外转入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从转入我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本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县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