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一期)城区至遂宁港通港大道工程(龙凤高速出口至老池乡金盆村段)取土场临时用地项目”于2019年11月经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审批局(遂船行审地许临字〔2019〕2号)批准同意项目临时使用林地0.2036公顷,临时使用林地2年。“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一期)船山区段D2项目(永兴镇石长沟村至永兴镇孟桥村段)取土场临时用地项目”于2019年11月经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审批局(遂船行审地许临字〔2019〕3号)批准同意项目临时使用林地0.1322公顷,临时使用林地2年。
截至目前,2个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已经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相关要求,请你单位在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日一年内按期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请及时联系我局组织验收。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8日
(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1390906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