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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试行)》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22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推进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合船山实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14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1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遂船府办函〔2023〕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

三、起草经过

(一)履行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办法》初稿形成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日书面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4日在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huanshan.gov.cn/)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集到部门意见建议4条。经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

(二)履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办法》符合法定职责,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办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于2024年8月委托四川省鑫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等级结果均为低风险,评估结论均为可以实施。

本《办法》不涉及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

场主体经营活动,故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集体决策情况。2024年11月4日,《办法》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5日,我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五章15条,对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与程序、转租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共5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原则性、适用范围以及租赁的年限。

第二章共2条,明确了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与程序

第三章共2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管理作详细解释。

第四章共4条,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生效日期和试行日期。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办法》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符合我局的职能职责,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形成了起草说明、征求了公众意见,程序合法。

六、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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