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6-000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船府办发〔2026〕14号
  • 成文日期: 2026-08-24
  • 发布日期: 2026-08-24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24 17:49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遂宁市船山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依法确定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三条  纳入代建项目范围

(一)凡区本级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等投资估算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可纳入代建。

(二)区政府批准同意的纳入代建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不纳入代建项目范围

(一)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况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的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建设单位原则上按以下办法确定:

1.交通基础设施类: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交通枢纽、市政系统等公益性交通基础项目,一般由区交通运输局下属行政事业性部门(如运管中心、运管所、交管所等)作为建设单位。

2.住房保障类: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民生住房保障类项目,一般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行政事业性部门作为建设单位。

3.教育文体类: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项目,一般由区教育局、区文广体旅局或其下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分别作为建设单位。

4.医疗卫生类: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等项目,一般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

5.市政公用及生态环保类:城市(口袋)公园、绿地、防洪排涝、市政管网改造、城镇垃圾收集转运等项目,一般由船山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下属行政事业性部门或代管的行政事业性部门按职能分工作为建设单位。

6.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应急救灾设施、民政福利设施、政务服务设施、农业、林业、土地整治等项目,由对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行政事业性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跨部门、综合性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统筹作为建设单位,协作推进项目建设。

(二)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下级行政事业性部门)。

(三)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负责承担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任务的专业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

各单位严禁以违规购买服务、违规举债等方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建设单位不得通过项目违规融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合规资金渠道。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安排部署,协调、解决代建管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各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公室设立在区发展改革局,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工作专班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代建。因建设需求变化、技术或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或签证,且与代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并确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或签证。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财务决算文件的批复。负责统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论证,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开展财政承受能力与债务风险评估,严格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负责牵头组织代建单位及时开展项目资产入账等有关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做好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设单位职责

1.项目建设前

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负责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财政金融风险分析研判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将申请项目列入当年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工作及方案设计、报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办理;负责项目资金申报、筹集和项目用地保障;负责办理土地拆迁等法定手续。

2.项目建设中

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统筹协调;负责监督代建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环保、造价、进度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参与项目分部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3.项目完工后

负责接管项目实体及有关资料;负责会同代建单位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办理等工作;负责在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接收项目决算资料和资产,及时开展项目资产入账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应履行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以控制投资、保证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一)项目建设前

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内容,负责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负责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招标、采购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确定项目的环评、安评、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勘察、测绘、设计、招标代理、图审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完成相应任务;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编制工程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监理、项目施工等招标或采购,并与其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完成相应任务。

(二)项目建设中

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质量、安全、环保、造价、进度等过程控制;负责项目工程中标单位现场考勤管理,严格要求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对未按约定派员到岗履职的按合同实施违约处罚,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报送辖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分步验收、初步及竣工验收;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资料,初审后报送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审核,配合完成工程款国库集中支付;非财政预算自筹资金按专户管理流程提交支付审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完工后

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资产移交,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审批申请等工作;协助接收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期内的修缮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代建项目建设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负责依法开展对审批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指导科学确定建设单位,并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国资部门、代建单位科学谋划包装项目。

(二)区财政局: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研究项目筹资方案;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财政建设资金;负责监督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参与项目资产(转固)移交工作。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统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交通类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统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水利类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统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农业类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统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项目设计方案通过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相关会议审议,并指导相关手续的核实办理;负责对土地整理、林业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土地整理、林业类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统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按照工作专班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

(八)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审计委员会统筹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区国资局:负责指导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十)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审批;负责按照资产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文件提出具体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功能、工艺流程等设计要求后,在投资能够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应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需求。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概算、项目合同等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投资。确需调整以上内容的,按以下程序论证后实施。

(一)建设单位因需求变化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函件,由代建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二)代建单位因技术、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由代建单位报建设单位审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分管县领导组织研究,会商确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常务副区长组织研究,集体确定。

调整后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的,还需根据《遂宁市船山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拨付

第十四条  为防止形成政府隐性债务,按照“研究项目的同时研究资金”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拟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开展财政金融风险分析研判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根据筹资方案以及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协议,组织建设资金。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纳入财政资金监管,确有上级专项、配套自筹资金的,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统筹管理,严禁代建单位单独开设项目资金专户,支付流程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推进中的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按照《遂宁市船山区项目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试行)》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分档标准上限核定,由区财政局结合代建服务范围(全过程、分阶段)审核确定,全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服务范围应当在选取代建单位的采购文件中一次性明确,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单位完成工程进度、计量资料初审,建设单位复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施工、服务等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督促指导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政策规定,自行组织有关领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应急管理、审计、国防动员、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移交。

(一)实物资产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保修期内,由代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修期外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自行开展管理维修工作。

(二)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整理工程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项目会计档案资料在项目资金支付完成后,移交建设单位。

(三)资产(转固)移交。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代建单位根据财务决算批复,与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移交时,应主动函请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移交,移交方和接收方管理实物及账务的人员均须参加。

第六章  结算及决算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组织审核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结算复审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可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产生的造价咨询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列支。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完成结算审查后,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积极推动建设项目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代建项目按照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总坪工程等形象进度节点实行过程结算。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二)干预正常的代建行为;

(三)违反规定,向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等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目标;

(五)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应招标而不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招标;

(五)违法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者明示、暗示降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七)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