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高温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和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劳动权益提出如下要求和建议。
一、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双方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新业态用工应减少户外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遂宁市气象局发布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合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连续工作时间。对确实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
四、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遂宁市高温津贴标准为18元/人/天。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新业态平台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减少劳动定额。平台企业可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新业态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在高温天气下,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比照高温津贴标准或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要普及职业病防治、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近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工会等部门,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并保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听取、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相关意见建议,切实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以上建议,请各用人单位认真研究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