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遂宁市市城区是指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及两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所辖的城市规划区域范围。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第五条市城区在新建商品住房中按开发住宅面积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纳入规划批复文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复文件,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招拍挂”出让土地范围,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六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的;
(二)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二)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第八条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市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3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落户1年以上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七)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用工单位统一向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三条申请地点: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将申请资料交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将申请资料交所在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申请。
第三章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监章;
(二)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并监章;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监章;审查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再次进行查证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遂宁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配租完成后,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与申请所在地房管部门签订双方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供),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申请单位为其担保。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安置,办理入住手续,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后实施。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时限不超过5年,并按照《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