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农函〔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扎实做好种子管理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就做好全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船山区辖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指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均应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登记的审核工作。
二、备案内容
(一)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包括: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二)经营不分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种子零售商和批发商,含分支机构零售业务),备案内容包括:1.种子经销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经销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填写在“备注”栏)、种子数量等材料;2.种子经销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等材料;3.种子包装正反面都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种子生产备案内容包括: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以上材料均以电子文档方式上传。
三、备案方式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APP备案(手机终端)方式或PC备案(电脑终端)方式进行备案。
(一)通过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http://login.zwfw.moa.gov.cn/cas/login),选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点击“立即注册”, 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备案操作;或者在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的“公告通知”中下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手机APP”,通过手机进入系统进行账号注册以及相关信息备案,完成备案申请并提交申请。
(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后,通过“农作物种子网上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受理审核,合格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打印发放统一的备案表。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销门店、种子生产农户、种子企业的宣传和督促,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同时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主动备案。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时间要求。大春种子在每年3月30日前完成经营备案,小春种子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经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私自上市销售的经销商,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修订)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73号)严厉查处。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