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遂船府公〔2024〕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船山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0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船山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一)项目用地位置: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银子村1、2、6组,新羊村1、2、3、5、6、8、10、11组,双堰村3、6组,花祠村1、2、3、4、5、6组,高字库村1、2组,大青村1、2组,菖蒲堰村3、4、5、7、8、11组;西宁街道徐家堰村1、2、3、4、5、6组,福光庙村1、5、8、9、12、13、14组;龙凤镇复兴社区7、8组、棕树村村集体、1、2、3组,定宝村1、2组,宝塔村1、2、3、5、6、9组,白鹤社区3组;桂花镇响堂村村集体、1组,金井村4、6组;北固镇颐康社区1、2、5组,铜鼓山村1、2、3、5组,石骨埝村1、2、3、4组,龙兴村3组,火把堰村2、3、5、8组,飞凤村1、2、3组;保升镇观山村9、10组,金荷社区5、6组,插板堰村5、6、7、9、11组,保升村5、6、7、11组。
(二)项目用地面积:总面积100.7103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00.3456公顷〔农用地96.634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40.9425公顷、园地35.6258公顷、林地11.1224公顷、其他农用地8.9441公顷)、建设用地3.710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3647公顷(建设用地0.0338公顷、未利用地0.330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