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环发〔2015〕17号
遂宁市船山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成立行政案件处罚审议小组的
通 知
各股、室、队、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落实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决定成立遂宁市船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遂宁市船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
组 长: 夏旭刚
副组长: 周 陈
成 员: 张 俊 戴 睿 苏文均 王 怡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安排局机关相关股(室)队、站有关同志列席。
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政策法规与应急管理股,戴睿同志任办公室内主任,承担案件审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日常具体工作。
二、案件审理程序
(一)各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现场监察、群众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填制《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由所在大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决定立案并填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材料,由法规股审查后,报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审理。
(二)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根据处罚案件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会议时间,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点研究违法性质严重、危害大、反映强烈和拟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集体讨论研究结果,呈案件审议小组组长签批后,按程序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文书。
(三)一般的行政处罚和拟处以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股进行审查,呈案件审议小组签批后,下达行政处罚文书。
(四)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统一的制式文书,进行打印下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遂宁市船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4日
遂宁市船山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