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办发〔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流港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函〔2016〕26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强化保障,着力抓好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严格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流港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加强统一领导,明确剖析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做好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对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承担主体责任,负有对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所在镇(街)及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责任和义务。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科教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配备符合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建在安居区的全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试点场遂宁浩川油脂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
(二)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区食药监局负责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区水务局负责将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打捞上岸,交由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处理;遗弃在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流港管委会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组织收集处理;区国土分局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区发改局要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项目建设;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区环保局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设施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流港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畜禽养殖重点区域的乡镇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重点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安排专人收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鼓励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养殖场和屠宰场与专门营运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集中处理。
四、完善支持政策
要认真落实有关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运作费用主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它病死畜禽,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由财政、发改和畜牧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处理费用由区财政解决。补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到先处理后理赔,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禁止使用不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化尸池(窖)等无害化处理技术,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畜牧、发改、财政、环保、国土、食药、公安、工质、城管、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考核评价和监督督办。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二)强化执法监督。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畜牧、食药、环保、工质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