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委托评审,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评估和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施工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3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批复文件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按实填写,如无可略),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批复文件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颁发已核准章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按实填写,如无可略),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颁发已核准章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10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11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2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 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5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6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7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8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19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0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1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综合审批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2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燃气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3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4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准予市政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5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6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7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28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29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省级暂停 |
30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2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3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4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5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36 | 行政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客运站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37 | 行政许可 | 客运线路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客运线路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38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渔业法》 《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重要事项需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并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上加盖检验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暂停 |
39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取水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0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1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2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3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4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5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7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8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生鲜乳准运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49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0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1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52 | 行政许可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3 | 行政许可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关于*****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4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 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5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56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四十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7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8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59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 综合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0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进行现场公示,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进行现场公示,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2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综合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3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4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综合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5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验收结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7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综合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69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0 | 行政许可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1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2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市场服务一股 | 1.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提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3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服务一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提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4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5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6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8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79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0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完成资料审核,现场踏勘,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1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 -12388 | |
8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3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林木采伐许可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4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XXX关于同意XXX猎捕XXX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5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关于*******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6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关于同意XXXX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7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关于同意XXXX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8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交通农业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89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0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1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2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3 | 行政许可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4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5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 市场服务二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并颁发《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6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7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8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
99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经济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123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