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综执发〔2022〕19号
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内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关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负责本单位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负责对管理辖区内执法投诉事件的处置,做到处理及时、处置正确。
第四条 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灵活稳妥地处理各种情况。
第五条 负责对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进行有效整治。
第六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投诉、求助、咨询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方便人民群众。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标识标牌,保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挽臂揽腰、勾肩搭背、叉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车内应坐姿优雅、严肃,不得翘腿、斜躺、睡觉、嬉笑打闹、吃东西。
第十条 加强办公秩序管理,工作人员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含网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进入不健康场所;非指定驾驶员不得开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办私事。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个人通讯畅通,上岗应保持对讲机通讯畅通,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任何人员因公外出或休假,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按遂船综执发〔2022〕18号文件《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工作人员轮班交接时,要交接清楚:各种文书齐全,车辆运行良好,有无待办事项。
第十六条 执法证或工作证是工作人员身份和履行职责的专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及有损队伍形象等事务;发现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上交执法证或工作证及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 纠正违章前,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表明身份,双证执法,亮证执法。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一旦发现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预防突发事件或者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三、考核对象
第二十条各执法大队、环卫所、机关股室工作人员。
四、考核原则
第二十一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坚持奖勤罚懒、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与管理、作风建设、执法管理、绩效管理、遵规守纪情况、仪表风纪、工作情况、安全工作、内务管理、加分情况、领导交办事项等。
六、考核方式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并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给各单位,每月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结合轮班、倒班、错时上班、加班、值班、和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考核。局对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各单位基础分值为100分,分值评定实行倒扣分制,每月评出名次,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或自行制定严于本《办法》的考核办法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情况上报局党组,考核分数在末位且低于85分的协管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分数在末位且低于85分的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年终绩效直接进入三等次。
第二十七条按照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局对工作人员个人实行综合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分值评定实行倒扣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奖分-扣分,每项工作,每位工作人员考核扣分一并计入该大队(股室)再次扣减总分。
第二十八条 局督查股依照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严于本《实施办法》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除扣分和扣减绩效外,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停岗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执法人员按程序上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协管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学习期间每天扣1分,停岗期间每天扣2分。一个月扣分累计达16分的协管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半年内累计扣分达60分的协管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0分的协管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扣分累计达16分的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年终绩效直接进入三等次;半年内累计扣分达60分的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0分的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程序上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
七、考核细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减大队绩效分。
(一)责任路段上出现流浪乞讨人员、跨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娱乐、占道作业、游商、沿街晾晒、乱堆放物品、“牛皮癣”、橱窗广告、喷绘广告、小广告发布栏未清理、不规范张挂横(条)幅广告、灯箱、水牌、汽球拱门、犬只管理不规范、便民服务点管理不规范等乱象未及时规范或查处的,扣0.5分/次/起。
(二)责任路段出现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未及时纠正或查处的,扣0.1分/次/辆。
(三)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宣传、促销,未及时查处的,扣2分/次。
(四)责任路段出现流动广告乱象,扣流动地大队2分/次/起,扣商家所在源头地大队5分/次/起。
(五)责任路段出现违规设置的各类亭棚,扣2分/次/起。
(六)未及时查处违法建(构)筑物,扣5分/次。
(七)城市道路未经审批擅自开挖,未打围,打围不规范,未及时查处的,2分/次。
(八)施工工地未经审批擅自占道施工、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未及时查处的,扣1分/次。
(九)沿街门面装修未按规定打围作业的,扣1分/次。
(十)建筑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设置洗车设施的扣2分/起。
(十一)未及时查处建筑运输车沿途抛洒或带泥入城污染路面的,扣2分/起
(十二)新开挖工地未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未及时查处的,扣3分/起。
(十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桁架广告、店招和未按审批内容设置,未及时纠正或查处的,扣2分/次。
(十四)未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各类报表,资料上报的,扣2分/次。
(十五)未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扣3分/次。
(十六)车辆移交不清分别扣交接者各2分,车辆不整洁扣当班驾驶员1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减该单位及当事人绩效分,并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的,待岗学习10天,待岗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重新上岗后,工作人员再次被通报批评的,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协管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各大队工作期间,必须有一名大队领导带班。无带班领导的扣大队5分/次。
(二)不服从局领导管理,扣5分/人.次。
(三)不服从大队长、副大队长管理,扣2分/人.次。
(四)不服从中队长、副中队长管理,扣1分/人.次。
(五)与同事吵架、打架,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每次扣5分/人.次。
(六)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中离(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包含倒开水、上卫生间等任何理由)扣2分/人.次;旷工扣5分/人.次。
(七)串岗、脱岗、私自换岗、在路段上聚集聊天、干与工作无关事务,(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视频、看小说、购物等),利用工作之便办私事者,扣2/人.次。
(八)工作时间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扣2分/人.次。
(九)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着装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训练的扣1分/人.次。
(十)任何人员非因公务不得着制服进入茶坊、酒店、餐馆、商场、商铺、娱乐等场所,违者扣5分/人.次。
(十一)违反遂城管发〔2021〕19号《遂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的,扣1分/人.次。
(十二)上班时间对讲机通讯不畅,执法记录仪不按规定使用,扣2分/人.次;出现执法纠纷不能提供完整执法记录的每例扣10分。
(十三)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使用规范言语,“冷、硬、横、推”,扣2分人.次;处置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扣10分/次。
(十四)工作过程中,消极懒惰、行动迟缓,每次扣2分/人.次。
(十五)工作无起色,得过且过,每次扣2分/人.次。
(十六)执勤人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在岗不履职的,扣1分/人.次。
(十七)发现责任路段上有违章问题自己处理不了,未及时向中队、大队报告的,扣1分/次。
(十八)接到区域内的有效投诉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场、不能有效处理造成反复举报或不及时回复的,扣3分/人.次。
(十九)在接到局应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增援执法力量的,扣5分/人.次。
(二十)案件未登记或登记不清,每次扣3分/件。
(二十一)法律文书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不具体,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和方式送达,每次扣5分/件。
(二十二)调查取证一人办案、讯问人由一人签字的,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签字手续而由办案人擅自代签,每次扣5分/件。
(二十三)违法扣押财物,未履行行政告知程序、听证权、行政复议诉讼权利,每次扣5分/件。
(二十四)暂扣物品未及时入库、清单造册,物品丢失,除赔偿外,扣10分/人.次,
(二十五)案卷装订不规范、组卷顺序不正确或不及时上报,每次扣3分/件。
(二十六)丢失或损坏执法文书、已收集的证据等重要资料,影响工作开展的,扣5分/次。
(二十七)丢失罚款票据的,扣3分/次,并按财经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十八)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按价赔偿,扣2分/次。
(二十九)文电材料出现严重错误的,扣2分/次。
(三十)印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次。
(三十一)公文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丢失的,扣2分/次。
(三十二)财务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扣5分/次。
(三十三)工作中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失误,被上级部门领导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
(三十四)工作中推诿扯皮的,经查证属实,扣推诿责任人2分/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编人员(含长期合同制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协管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单位当月综合考核直接进入倒数第一名,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一)擅自处理扣留、罚没物品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的。
(三)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打骂执法相对人而引起有效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抖威风、耍特权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在执法管理中乱收费、罚款使用白条、不开票据或少开票据的。
(六)假借公务名义收受礼金、索要赞助款代替罚款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上班期间打牌的。
(九) 上班时间饮酒或醉酒的。
(十) 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一)非大队指定驾驶人员驾驶执勤车辆,未经大队领导同意的,造成车辆损坏的自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擅自将大队执勤车辆外借的,公车私用的,造成车辆损坏的,谁同意谁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造成车辆损坏的自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对城管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五)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耍”的。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扣)分。
(一)各执法大队、环卫所、股室收集、整理、撰写反映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或新闻,每月需向局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每差一条扣2分,完成任务,每超出一条加2分,若被上级或新闻媒体采用的,区级奖3分,市级奖5分,省级奖10分,中央级媒体报刊奖30分。其中,反映城管队伍建设、阶段性中心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大篇幅专题报道等稿件,依次分别按三倍奖分。
(二)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抽调人员根据抽调时间,人数对执法大队集体进行奖分。抽调时间一周内奖2分/人.次,半月内奖4分/人.次,一月内奖6分/人.次,一月以上依次类推,抽调人员不认真履职,按奖分标准两倍扣分。
(三)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竞赛、比赛或其它活动,取得前三名或为单位获得荣誉的,参加人员每人奖10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奖30分。
(四)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行为,表现突出的奖30分,特别突出的经局研究另行奖励计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查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遂船综执发〔2021〕13号《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