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办文〔2021〕16号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函〔2021〕889号)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通知》(遂机管函〔2021〕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公共机构“禁塑”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前,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详见附件 1)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
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禁塑”调查研究。各单位要全面开展“禁塑”摸底调研工作,了解日常办公、会议活动以及食堂等使用塑
料制品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分析评估“禁塑”重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有实效的“禁塑”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分类分步推进“禁塑”工作。全区党政机关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契机,率先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逐步推动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机构的食堂、服务接待等场所停止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三)实行源头减量,替代循环利用。按照减量化原则,对塑料制品的使用提出管理要求,实现塑料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形成塑料减量、循环利用新模式。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要单独设立塑料垃圾回收设施,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对具备再生利用价值的塑料废弃物,实现高质量、规范化、资源化利用;对分拣成本高、资源化利用价值低的塑料废弃物,加强管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五)做好“禁塑”评价验收准备。全区各单位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禁塑”工作成效评估。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相关要求,重点对“禁塑”工作的组织管理、专项工作推进、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评估验收。各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准备相应佐证材料,于每年10月18日前将“禁塑”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及电子版各一套报送至区政府办421室(联系人:蒋燕,联系电话:2317223,邮箱:553612664@qq.com)。10月底前我办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要全面开展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积极选用可降解或其他环保替代品。同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量,重点是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实施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有序组织开展“禁塑”专业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识别能力,有效开展“禁塑”工作。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党政机关率先实施“禁塑”工作的要求和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禁塑”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禁塑”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健全专项监督机制,加强目标绩效考核,以强化组织领导、分工协作、真督实查为原则,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着力构建职责明确、措施有力、正向激励、负向惩戒的督查工作体系。
附件:1.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2.船山区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评估办法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
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1.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盒、碗、盘、碟等。
2.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刀、叉、勺等(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3.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4.一次性塑料水杯、饮料杯。
5.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6.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说明: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乙烯-醋酸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附件2
船山区公共机构禁止使用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评估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0〕345号)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通知》(遂机管函〔2021〕49号)要求,推动我区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以下简称“禁塑”)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机构“禁塑”工作评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机构“禁塑”工作成效评估。教育、卫健、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监督管理。
二、评估对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科技类场馆等。
三、评估内容
各公共机构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实施情况,重点对“禁塑”工作的组织管理、专项工作推进、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评估,全力推进我区“禁塑”各项工作。
四、评估程序
实行年度集中评估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以集中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平时专项检查为参考。
(一)自查自评
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评价细则》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评,编写本年度自评报告并逐项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于每年10月18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一套报送区政府办421室。
(二)实地评估
实地评估主要采取核查抽查方式。10月底之前我办将对各单位落实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听取汇报、资料查阅、实地核查基础上,客观评估工作成效,及时反馈评估意见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评价方法
评估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至95分(含)为良好,80分(含)至85分(含)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六、评估结果运用
区府办对各单位“禁塑”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在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禁塑”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评价。
四川省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评价细则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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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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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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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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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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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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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管理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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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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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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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或明确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管理机构的,得3分。
(2)明确分工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推进“禁塑”工作,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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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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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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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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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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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印发“禁塑”工作实施方案的,得4分。
(2)按年度分解下达“禁塑”工作目标任务,得4分。
(3)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
(4)制定公共机构“禁塑”工作减量化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的,得4分。
(5)印发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目录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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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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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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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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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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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单位“禁塑”工作联络人,2分。
(2)按要求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和材料,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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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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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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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40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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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分类回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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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生活垃圾中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进行专项收集处理,集中规范处置的得5分
(4)增加投放塑料废弃物回收设施,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将塑料垃圾资源化和能源化,得5分。
(5)已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的,定期公示塑料垃圾清运量,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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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文件,现场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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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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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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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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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食堂、办公区,以及主持举办的会议中明确禁止使用四川省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得5分。
(2)禁止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得5分。
(3)采购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其他环保替代品,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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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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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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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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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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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推动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倡导单位职工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得5分。
(2)加大绿色采购力度,采购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袋以及纸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等非塑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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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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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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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教育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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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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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塑”工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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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辖区“禁塑”工作相关的宣传、倡议活动不少于5次,5分。宣传活动不足5次的按比例赋分。
(2)在主要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标识、标语,得2分。
(3)在本地区电视、报纸、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宣传公共机构“禁塑”工作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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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查阅文件资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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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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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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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塑”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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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禁塑”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培训体系,得3分。
(2)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培训,得4分。
(3)举办面向干部职工的“禁塑”知识讲座、岗位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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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查阅文件资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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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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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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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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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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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禁塑”工作奖惩制度,得5分。
(3)具体实行激励约束机制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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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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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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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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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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