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12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规〔2024〕12号
  • 成文日期: 2024-11-15
  • 发布日期: 2024-11-1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规定,结合船山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091231日前已建成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以及201011日至202073日期间已建成,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段处置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按相关程序处置后,在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利用。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使用并出具证明,在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直接入市。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建设,经套合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后,对其中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可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处置。

第四条  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意见自2024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20251231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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