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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15 17: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制定了《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河道外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砂石资源综合利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23〕79号)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砂石资源管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函〔2024〕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进一步健全砂石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起草经过

(一)履行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2024年2月,我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安排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2024年2月5日,我局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其中区应急局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我局相应进行了完善2024年3月18日-3月24日,在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huanshan.gov.cn/)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无意见反馈。2024年3月23日,我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原则通过《办法》。

2024年4月1日,副区长谯强同志组织区水利局、区国资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办法》进行了讨论,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修改完毕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未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我局起草《办法》后,区司法局、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冲突。经局党组研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三)集体决策情况。2024年4月28日,《办法》经区政府五届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5日,我局按照区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12条,从法律依据、范围、处置流程、职能职责等方面对我区砂石资源利用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共6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办法所称砂石资源的4种具体范围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需经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章共2条,对砂石资源核准、利用方案编制、开挖、运输、公开处置等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要求对涉及砂石资源违法私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章共2条,对负有砂石资源管理利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属地职能职责进行详细阐释,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4年4月22日,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2024年4月23日,区司法局对《办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认定办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冲突。

六、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于2024年5月15日印发,故从5月15日开始施行,由于为试行办法,有效期定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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