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推进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位于船山区行政区域内且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适用于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应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并按四川省及遂宁市相关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在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备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资料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s://eia.lem.org.cn/#/eia)网上申报。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审批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受理、受理公示、审查、拟审批公示、审批、审批公告、领件等环节。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审批所需要件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或相关产业符合性手续;
(二)建设项目规划手续;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纸质版及电子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船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