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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更新后权责清单

来源:区交运局 发布时间:2022-03-22 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主席令第17号,20160702日修订)
第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95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21日起施行。)第十条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自2019112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质量监督股)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 ,自20041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质量监督股)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普通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
事后监督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质量监督股)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自对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
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相关情况,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后再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遂宁市船山区公路管理所的所有行政许可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已全部移交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船山区大队

5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6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汽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7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建议:移交审批局

8

行政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于20218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20219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第十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9

行政许可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0

行政许可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518日国务院国〔199831号发布,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1

行政许可

船舶检验许可(含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2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9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7号;根据20127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自20165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海法规〔2011514号,自201191日起实施。)1.4.1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查看,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2

行政许可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闸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七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对港口规划、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 和执行等情况以及航道行政、船闸管理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3

行政裁决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请求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副本,并要求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
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决定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其行使诉权的期限)。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4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3号)第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检查责任:对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
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六十四条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日实施,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6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218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               第二十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检查责任:局规划建设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局质监站配合局规划建设科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3.
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执行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6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七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71号)第三十六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6条(一)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7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71号)第三十六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8

行政检查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19

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于20175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于20087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0

行政检查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1

行政检查

对港口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于20178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2

行政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于201312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3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4

行政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 、 第七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5

行政检查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二条《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9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7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20168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6

行政检查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条 、第二十七条《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7

行政检查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第九条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8

行政检查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检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29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阶段:对符合奖励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
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查。
3.
奖励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奖励。
4.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0

其他行政权力

定制客运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市上办理

31

其他行政权力

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2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3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七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4

其他行政权力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七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查责任:召开案件审查专题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告知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4
、解释备案责任: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解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90条(一)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5

其他行政权力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依法公示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文书。公布备案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
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省市办理

36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文书。公布备案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
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7

其他行政权力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查责任:召开案件审查专题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告知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同意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4
、解释备案责任: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解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59条(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38

其他行政权力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依法公示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文书。公布备案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
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市上办理

39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立项责任:依法公示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文书。公布备案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0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1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2

其他行政权力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制发相关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3

其他行政权力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制发相关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4

其他行政权力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危、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制发相关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5

其他行政权力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19968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区地方海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制发相关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46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规划质量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239016

 

填表说明:                                          

1.为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或执法队伍),不得明确事业单位为承担行政职权的责任主体。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 

5.为确保清单编制的统一性,请勿擅自修改表的格式、字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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