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各级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和规定精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加强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船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完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收益范围和分配周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余下的收益部分。收益分配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分配。
第四条 收益分配对象
收益分配对象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2008年以来,在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经农村集体进行成员界定并固化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收益计算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一次性获得的收益(即资产变现收益)计算;属于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扣除入市成本、国家相应税费等相关费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是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及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第六条 收益分配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项目参与成员的分红,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章 强化民主决策机制
第七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草案),村党支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所在家庭户代表在决议书上签字同意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应先报村集体决议,再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
第四章 加强监管与指导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进行评估,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应纳入船山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供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定期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