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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10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我局起草了《遂宁市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1914号)

三、起草经过

202457日,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无意见反馈2024521日,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顺通组织研究该管理办法并同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求进一步细化。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应进行了完善。202474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办法》向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4730日,《办法》经区政府五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512条,从法律依据、耕地开垦费的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耕地开垦费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共2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二章共5条,对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主体、征收主体、缴纳标准、办理流程和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共1条,对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进行明确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征管业务支出范围进行分类规定。

第四章共2条,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共2,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办法》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符合我局的职能职责,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形成了起草说明、征求了公众意见,程序合法。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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