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船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山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授权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区财政局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将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部分或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条 坚持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资产。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处置集体土地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小组,负责集体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村务公开监督组应全程监督集体土地资产处置过程。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就集体土地资产处置事宜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或采取入户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打电话、发微信和朋友圈等方式,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二)形成处置方案。在收集意见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形成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处置土地资产范围、处置方式、处置底价以及参与条件等有关处置事宜。初步方案需由村党支部进行初步审议,同时将负责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三)民主决议处置方案。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必须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所作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后方为通过。
(四)方案公示监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集体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决议事项,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村广播等方式及时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方案组织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应按照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全程参与监督。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决策及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资产收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强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集体土地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并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示”,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组织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区财政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定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责任人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