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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4-24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 起草背景及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及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权力。特草拟了《遂宁市船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起草本《实施细则》。

三、起草经过

2021年11月,已向区自规局、住建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通过法制办审查并通过五届区政府17次常务会议。

四、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

本《实施细则共分8章,分别为总则,审批标准条件,审批程序,部门职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1. 总则:明确了宅基地的基本概念以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2. 审批标准条件:明确了宅基地选址范围,申请宅基地使用面积,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3. 审批程序: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4. 部门职责:明确了“县政府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自规、农业、住建、乡镇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职责。

5.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在村民住房建设程序、过程监管、建房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6. 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对依法盘活利用宅基地及处置宅基地工作进行了明确。

7. 监督管理:重点对非法使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置进行了明确。

8. 附则:明确了细则具体实施时间。

五、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向区自规局、住建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六、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细则20225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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