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住保办发〔2025〕1号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行规〔2024〕10号)相关规定,为有序推进船山区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保障等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受理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不符合申请条件退件的,也一并做好记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所需的资料按《关于申请2025年度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附件1)要求收件。
二、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和严把审核关,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收件和伙同申请户弄虚作假。
三、该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公开、两公示”的原则,即:政策公开、社区和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各乡镇、街道需认真履职、遵章守纪,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交警、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协调配合,按要求全面完成该项工作。
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其余范围家庭租金补贴资金由船山区保障。
六、本次开展的2025年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指导社区把握好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住保办,由区住保办对人员资格进行最终复审(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4室),联系电话:13350205715。
附件:1.关于申请2025年度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
2.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附件1
关于申请2025年度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补贴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行规〔2024〕10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船山区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唐家乡、永兴镇、桂花镇、河沙镇、老池镇、龙凤镇、仁里镇7个乡镇,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及观音湖管委会、船山园区、船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3个园区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船山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我市主城区(含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若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下同);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船山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28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13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职业技术及以上学校毕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船山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船山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船山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船山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7037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
1.《遂宁市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3.租赁我市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我市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6.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遂宁市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5.租赁我市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我市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8.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9.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1.《遂宁市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4.租赁我市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我市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6.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四、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船山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船山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复核,在申请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统一上报区住保办,区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料核查,在门户网站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及时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发放流程将租金补贴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受理时间: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船山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船山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区住保办在审核时发现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
(五)公告中申请条件涉及时间以办理起止时间为标准计算。
(六)咨询、投诉电话:13350205715。
附件2
编号:
遂宁市船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员类型: □ 船山区城镇居民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1 | 居民身份证 | 6 | 若购买车辆,提供购买发票 | ||||||
2 | 居民户口本 | 7 | 若有工商注册,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 ||||||
3 | 婚姻证件 | 8 | 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 ||||||
4 | 收入证明 | 9 | 有效租房合同租赁备案 | ||||||
5 | 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 10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保持书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二、《申请人填写页》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收入证明”方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时,相关工作人员请务必认真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原件,复印属实”等说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同时,核查人需签名确认。
五、本表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属社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婚姻 状况 | □是 □否 低保户 | 联系电话 | ||||||||||||||||||||||||||||
户籍 情况 | □是 □否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落户时间 | 年 月 | ||||||||||||||||||||||||||
工作 情况 | 工作单位 | 工作 现状 |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 □ 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业 | |||||||||||||||||||||||||||
收入 情况 | 个人年收入元 ,家庭年收入元,人均年收入 元/月 | |||||||||||||||||||||||||||||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 □否 | 通讯地址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户籍情况 | 社保缴纳情况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是 □ 否 有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之类的机动车辆,数量辆,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 是 □ 否 经商办企业或个体商业门市。 | |||||||||||||||||||||||||||||
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真实情况,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隐瞒、虚假等,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及时主动向你处告知,申请更改相关信息。若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注:1.“收入情况”栏中年收入按填表之日的前12个月收入总和进行计算。
2.由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资料进行联审,区住保办进行资格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