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船山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规定,公布了《遂宁市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本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只用于邮拱局社区开善路、斩龙垭公布征收范围。
二、文件出台目的
为保护征收人合法权益,高效推动船山区斩龙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三、文件出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四、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包括8个部分。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明确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遵循政府主导、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拟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明确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截止时间。
(四)征收补偿程序。明确了宣传发动和征求意见、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房屋价值评估。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发放补偿资金和搬迁交房、资料归档相关程序。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其他设施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的具体标准。
(六)其他事项。明确了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整栋房屋征收补偿移交后,由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危旧房拆除;征收时涉及有抵押权的房屋,先解除抵押后再予以征收补偿等事项。
(七)保障与监督。明确了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职责、监督机制、违规违纪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工作的事项处理。
(八)明确了具体实施方案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重点内容解读
在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比例达到90%以上等情况,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并及时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产权面积;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进行产权调换;选择营业房产权调换的,按调查登记核实房屋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置换住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60%补差;在10㎡以上20㎡以内的(含20㎡),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80%补差;超出20㎡以上的,被征收安置人按安置住宅房评估价的100%补差。非住宅房参照执行。
已享受房屋面积不足50㎡补足50㎡的被征收安置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前15日内(含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原房屋调查登记载明面积100元/㎡的奖励;后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原房屋调查登记载明面积50元/㎡的奖励;规定期限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房屋面积在50㎡以上的被征收安置人,以征收安置房屋调查登记载明人为单位,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前15日内(含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安置人10000元的奖励;后15日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安置人5000元的奖励;规定期限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